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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与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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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注册复审

来源: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8-30

不予注册复审

       不予注册复审: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当中,与该商标有利害关系的人对该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不予注册复审。

       不予注册复审一般是异议人提起的,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复审申请后,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或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如果被异议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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