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全球咨询热线:
0591-83716886
电话:18965084318
传真:0591-83716886
邮箱:postmaster@fzhztc.com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1—1309室
商标复审与无效宣告
您的位置:首页 > 服务内容  > 商标复审与无效宣告

商标驳回复审

来源: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8-30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类型:
1、被异议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3、被异议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4、被异议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具备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此内容由www.fzhztc.com提供)
上一条: 商标答辩 下一条: 商标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