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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商标禁止作为商业注册?

来源:www.fzhztc.com         发布时间:2019-06-05

商标的禁止条件指商业性识别标志不得用作商标的情形。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法对此采取列举方式进行了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注册

(一)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业性识别标记禁止用作商标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他人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从各国商标管理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他人依法取得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域名权、商品化权、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权、包装装潢权等等。
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业性识别标志不得作商标,含有几个具体条件:(1)他人的权利必须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并且确定地持续存在;(2)他人的在先权利是合法取得的,不能是非法取得或者不是经合法程序取得的权利
(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等标志是国家、政府、军队的象征,用作商标有损国家尊严。另外,涉及全国性政治问题的标法志也不宜用作商标,如全国政协的徽记,中国共产党的党旗、中实国共青团团旗、各国各届运动会的会徽和吉祥物标志等等,不能用作商标以维护这些组织团体的尊严,保持其严肃性。
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在我国目前的文化背景下,具有特殊的特征意义,也属国家的代表和象征。例如,提及“中南海”、“紫光阁”、“人民大会堂”,老百姓都会联想到高领导集体、国家权力,以至于这些标志代表了特殊的形象具有了政治含义。如果允许将其用作注册商标,无疑会贬低国家、政府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更有甚者会产生政洽色彩的联想。另外如果允许某商家注册独占,也会损害同行业业者间的公平竞争。
(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四)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
这两项标志不能用作注册商标的原因是基于国与国之间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国家对国际组织的尊重。如果经过该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同意,也可以将上述标志用于商标注册,不过实际中这样的例子非常少见。
(五)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如长城标志、方圆质量认证标志,这种标志如经政府官方许可的,也可以用作注册商标。
(六)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红十字会是一个国际性的志愿救护、救助团体,在战时救护伤员,平时救助其他受灾者。红十字会的标志是一个红色的十字形。基于红十字会的性质,各国政府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对带有红十字的货物运输、使用红十字的人员的行动提供一定的便利。为保证其顺利地开展救助活动,世界上多数国家禁止将红十字作为商标使用。有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如伊拉克、土耳、阿富汗、摩洛哥等国家,与“红十字会”性质相同的组织是“红新月”,其组织标志为白底红色的“红新月”,同样不允许作为商标使用。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禁止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作商标,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各民族的平等对待与尊重。实践中,本条规定可扩大到禁止带有种族歧视性的标志作为商标。有民族性的标志如“支那”等等。有种族歧视性的标志如“黑鬼”、“黑奴”等称呼或形象。
(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禁止以该种标志作为商标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现实中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作商标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在药品上申请注册”起死回生”、“妙手回春”商标,在钢制打火机上用“千足金”“千足银”作为商标等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某一标志用在一种商品上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用在其他种类的商品上,则不存在这种情况时,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获得注册。例如将“千足金”、“千足银”用于化妆品、服装、蜡烛、家具等商品上,法律不但不禁止,而且还要加以保护。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禁止使用此类标志作为商标主要是为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此类标志有:黄色下流的标志,如入体裸像;有反动色彩的标志,如法西斯的标志、徽章;有伤宗教教徒感情色彩的标志;渲染暴力的标志;宣扬社会丑恶现象的标志等等。例如1996年青岛某酒厂曾将“二房”用作商标,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二房”特指旧社会纳妾的丑恶现象,是对女性人格的侮辱,因此被青岛工商局依法查处。类似的标志还有“潘金莲”、“丫头”、“地主”等非法商标,都曾被依法查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甚至不同的地区,道德风尚、社会公序良俗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某一商业性识别标志在一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就可以注册,但在另一国可能会受到禁止。例如,法国伊夫圣洛朗公司的OPIUM(鸦片)商标,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有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获得注册,每年香水销量以百万瓶计, OPIUM(鸦片)已成为世界化妆品业的商标,在多个国家受到保护。1982年OPIUM(鸦片)在中国获得注册,但鸦片是中国近代走向没落的罪恶根源,在中国人心目中是邪恶的代名词,以其作为商标,无异于毒化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虽然该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并成为商标但仍不能改变其违法性,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将其撤销。
(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地名标志指标示自然形态或地理区域的符号,属于社会通用的名称。地名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可以说明商品产于何地,但是一般不能识别商品的生产或者经营,地名属于公有领域里的事实,同一地区的生产同种或类似商品的经营者往往有多个。如果允许某一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取得对该地名的商标专用权,而禁止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的话,明显有失公平。因此禁止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商标。但是,县级以下地名或不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在禁止之列。另外,地名另有其他含义的,也可以作为商标。即地名有表明地理来源以外的其他含义,如“长寿县”中的“长寿”,“黄山市”中的“黄山”,既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又具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获得注册。
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这是考虑到已注册的商标经长期使用已有了相当的知名度,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随意剥夺会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