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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7类“OKINGMAX”商标成功异议案

来源:合众天成(宣)         发布时间:2021-07-01

【基本案情】
      “”、“”系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7类的注册商标,系其重要的子品牌。并且经过长期使用,深受国内外客户的喜爱,形成很好的市场品牌效应。

  2020年7月13日,我司从当期商标局发布的《初审公告》中监测到,香港森微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1106866号“”商标,与异议人的以上两件商标,在字母构成上、顺序排列上构成近似。经过我司专业法务团队的探讨研究,确定异议方向和引证商标的选择。


【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第41106866号“”商标在“农业机械,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发电机,泵(机器),马达和引擎用消声器,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化油器,定子(机器部件)”商品上不予注册。该结果已经达到了异议的诉求目的。


【代理点睛】

只有专业,才能发现“问题”;只有细致,才能抓住“关键”。我司承办人员,经过严谨认真细致的比对,选择好引证商标“VIKING”作为主要权利基础。但“VIKING”与被异议商标“”确实有一定近似,但审查员主观性可能会左右案件的走向。经过细致的查询,发现有一枚在先商标“OKING”存在,故也作为引证商标进行使用。终正因为该枚商标,获得了商标局的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是:对方是“模仿专业户”,深谙商标局关于近似商标的审理标准,并寻求机会加以规避。一旦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就可以达到“蹭名牌”的目的。所幸承办本案的代理人“功底”深厚,终“透过现象,发现本质”,维护客户合法的利益,得到客户的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