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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紫金农商银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形”初审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享

来源:www.fzhztc.com         发布时间:2022-10-12

分享我司近期为客户——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异议程序,又一次将妄图利用《商标审查标准》关于“企业名称 企业字号+显著部分图形”的组合而成功获得初审公告的“紫金农商银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形”商标不予注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支持,再一次成功维护了“紫金”二字中文在商标第36类的独占性和在先权利

【基本案情】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我司战略合作伙伴。国内矿业行业的龙头企业,以黄金矿产为基础,现已涉及金融、保险等业务,异议人已经建立了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旗下“紫金”及其系列品牌具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事实,“紫金”字号为福建省知名字号。所以,“紫金”作为商标和字号已经与异议人之间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具有很强的商标显著性特征。

我司在使用业内商用的商标检索软件,为客户做例行的近似商标监测时发现: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有183件商标申请的记录,但通过商标网查询仅有176件商标申请的记录。包括本案,在第36类申请的第51735244号商标,该商标是由“紫金农商银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获得商标局初步审理公告。
    该公司依仗自己“资金雄厚”,采用隐藏方式进行“迂回”注册被异议商标“紫金农商银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形”,以图“瞒天过海”,核准注册,并投入市场使用。

该商标中的核心识别“紫金”二字必然对我司客户的“紫金”品牌造成不利影响。若对方品牌长期在市场上推广使用,也会使得相关公众对两家“紫金”企业的关联性产生混淆,增强相关公众认为在“银行服务、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才是“紫金”商标所有者,构成反向混淆。

于是,我司受客户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这件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近似商标,提起商标异议。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类似,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显著文字“紫金”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对第51735244号“紫金农商银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1、依据最新的2021年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3.3.10,一般来说,仅有申请人名称全称的,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这里所述的全称为企业名称。所以,对方仅提交申请“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商标,必然会被以不良影响予以驳回。这也是商标实务中,许多客户未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或律师),盲目提交注册遇到驳回情形之一。

2、依据本条审理标准,有一个例外情形:但带有图形等要素而使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因此,本案的被异议人就是选择“紫金农商银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形”的商标标识进行申请,获得了商标局的初审公告。

3、但该审查标准的前提是不得损害他人在先的商标权。本案的被异议商标的中文部分“紫金农商银行 与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显著部分为“紫金”,损害异议人引证商标“紫金”在先商标权。本案的异议人(客户)即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提出异议,最终获得商标局的支持。

4、更为重要的一点,对方多次申请各种标识的“紫金农商银行” “江苏资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图形的结合,以求有通过即可。若不是我司通过专业的商标查询软件,细致地进行检索对比分析,实在难以察觉。商标维权需要专业耐心细致认真!

以上几点,提供参考,希望有助于商标权利人提高商标维权意识。申请商标,注册成功了,投入市场使用,有了一定的商标知名度,更需要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在先商标权利!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若有遇到商标事务法律问题,敬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