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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通用名称进行注册并使用的异议案例分享

来源:www.fzhztc.com         发布时间:2023-10-18

异议人:福建省福鼎市名山茶叶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寿宁金花白茶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64192068“萧叶福金花白茶”商标(第30类)

引证商标:52397006号“福金花”商标(第30类)

                                       

案件背景

被异议商标“萧叶福金花白茶”萧叶+福金花+白茶组成的被异议商标完整的将引证商福金花包含。很明显被异议商标中的福金花”才是最核心且显著性最强的部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一致性的显著性内容,构成近似商标
    故,异议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商标异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理由:

一、异议人是专业生产传统福鼎白茶的老牌企业,已经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旗下的“福金花”品牌也已经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事实;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必定会引起相关的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异议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核准注册,则容易带有欺骗性,造成不正当竞争的市场行为。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被异议商标“萧叶福金花白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白茶白茶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397006号“福金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白茶;茶;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福金花”,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64192068号“萧叶福金花白茶”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被异议商标采用傍名牌的惯用伎俩,在异议人的知名商标的前面增加无显著含义的文字,在后面增加行业共同属性的产品名称,以图“瞒天过海”,达到初审通过的目的。

这样的商标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真正有价值商标的市场使用,破坏稳定的市场秩序,损害市场各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更为特殊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如果大量的“某某福金花白茶”作为商标出现,会使得异议人注册商标“福金花”的显著性减弱,渐渐变成了弱化成白茶产品的通用名称,进而导致独创性的注册商标沦为公共资源,将异议人重金打造的品牌为他人作“嫁衣”。
   应当及时制止此类注册和投机取巧的行为,才能真正维护良好的市场运营环境,保护原创企业辛苦建立的品牌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