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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不予注册的“鼎有名毫” 商标异议案例分享

来源:www.fzhztc.com         发布时间:2024-04-22

屡次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不予注册的“鼎有名毫”

商标异议案例分享

 

异议人:福建省福鼎市名山茶叶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鼎市太姥山泉水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69129831鼎有名毫”商标(第30类)

引证商标:第1965480鼎名DINGMING及图”商标(第30类)

               52899153号“鼎有茗”商标等

                                       

案件背景

被异议商标“鼎有名毫”是由福鼎市太姥山泉水业有限公司申请在“茶、白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的商标。被异议人“鼎有名毫”是从“鼎名”、“鼎有茗”商标演化而来,且“毫”是茶叶的一种品种名称。所以与引证商标“鼎名DINGMING及图”、“鼎有茗”构成近似商标。如果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无疑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减弱异议人引证商标权的识别性。
    故,异议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商标异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理由:

一、异议人是专业生产传统福鼎白茶的老牌企业,已经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旗下的“鼎名”、“鼎有茗”商标也已经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仅相差“毫”字,如果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必定会引起相关的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异议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核准注册,带有欺骗性,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被异议商标“鼎有名毫”与引证商标“鼎名DINGMING及图”、“鼎有茗”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上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69129831号“鼎有名毫”商标“茶、白茶、糖果、糕点、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常明显“傍名牌”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首先,被异议人福鼎市太姥山泉水业有限公司与异议人都位于福建省福鼎市。异议人的创始人林飞应先生是当地有名的制茶人,非物质遗产文化传承人。在白茶行业里,“鼎名”商标具有非常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完全知晓异议人在当地影响力和引证商标存在及知名度,申请商标时非但未规避,反而处处摹仿。其次,被异议人在此之前已多次申请过“鼎有名”、“鼎有茗”,均被异议人提出异议(不予以注册),现在的被异议商标“鼎有名毫”仍然是在刻意摹仿“鼎名”、“鼎有茗”商标,说明其主观的恶意性。最后,被异议人的主营是水产品,而申请与其经营范围不相关的茶叶的商标,其奇货可居的意图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