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州早沃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73819609号“早饫”商标(第30类)
引证商标:第50295204号“早沃”商标(第30类)
【案件背景】
被异议商标“早饫”是由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在“肉燕(福州馄饨),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烧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包子,甜食,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饺子”商品上的商标。
首先,被异议商标“早饫”与异议人“早沃”,均是由“早”和第二个字组成,且均涉及食品。这两个商标在文字构成和行业应用上存在明显的相似性。
其次,从视觉效果分析,两商标在文字字体、排序和色调方面均保持一致,字形相似程度非常高。虽然“沃”和“饫”在部首上存在细微差异,但由于这两个文字都是左右结构,且前置文字相同,这种细微差异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对整体字形的影响并不显著,以相关公众一般的注意力极易导致混淆。此外,引证商标“早沃”与被异议商标“早饫”无论是文字字体、排列顺序还是整体的空间分布,两者都展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进一步强化了视觉上的相似性。
再次,从商标的含义来看,“早沃”寓意着农作物生长旺盛,预示着丰收;而“早饫”则表示早餐丰盛,满足人们的口腹之欲。虽然两个商标的含义略有不同,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关联性。尤其是在食品等领域,消费者在看到这两个商标时可能会将它们相互关联。
综上,从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和含义三个方面来看,被异议商标“早饫”商标引证商标“早沃”商标整体外观、字形、含义等方面高度一致,二者显然构成的明显的近似商标。如果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无疑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减弱异议人引证商标权的识别性。
故,异议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商标异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的外观、构成元素等具有一致性,且指定使用的相同类别甚至相同商品项目上,二者的同时使用,必然导致市场的混淆误认;
二、被异议人与异议人是相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非偶然;
三、被异议人在实际使用被异议商标时,照搬异议人引证商标产品的包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四、被异议人缺失了商事主体的所应当具有的诚实信用,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性。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19609号“早饫”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常明显“傍名牌”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异议人是一家主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早沃”商标经过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该品牌系列产品销售业绩优异,为企业带来了丰厚利润。作为同业竞争者的被异议人,对于产品销售业绩出色的品牌本身就具有较高的行业敏感性,且双方所在地相同,被异议人明显具有接触引证商标“早沃”可能性。竭力设计出与引证商标字形、外观高度相近的被异议商标,并在实际应用中刻意混淆两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显然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我司之所以将本案作为案例分享,是希望提升大家尊重知识产权意识,以及品牌原创意识。也希望企业或个体能够加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好自身的商标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