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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类“翁财纪”异议成功案例分享

来源:www.fzhztc.com         发布时间:2025-02-07

                           

                              

异议人:翁财记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来此***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72230339”商标(第29类)

引证商标:第726762”商标(第29)

10672868号“”商标(第29)

第58857143”商标(第29)

 

案件背景

被异议商标是由来此***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在食用海藻提取物,食用鱼胶,鱼制食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等商品上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翁财纪”为纯中文商标,其中“纪”与“记”读音相同,字的右半边也都是“己”,其中有的意义是相通的,如记录、纪录,记念、纪念,记要等。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核心显著部分“翁财记”,读音一致,字形、含义方面高度近似,文字排列顺序相同,显然已构成近似商标。广大消费者很容易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联系起来,误认为是异议人的产品,或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性,二者共存于市场中,必然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并且“翁财记”是异议人最早使用和注册的商号,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在先权。被异议商标明显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

故,我司受客户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这件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近似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人具有不以注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性,其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二、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读音、字形、含义及文字排列顺序方面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必定对广大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认,损害异议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引证商标1系异议人自主设计具有独创性。经过异议人及其子公司持续的宣传和使用,不仅在台湾,以及大陆都已形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人的行为属于刻意摹仿、抄袭驰名商标的目的,恶意攀附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声誉。

四、“翁财记”是异议人最早使用和注册的商号,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在先权。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被异议人的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利,应不予核准注册。

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引证商标共存,会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破坏了稳定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各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审理结果】

商标局认为: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瓜子;葵花瓜子”商品上“翁财记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 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30339号“翁财纪”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常明显“傍名牌”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异议人是台湾知名现代休闲食品生产企业--翁财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台设立的子公司,“翁财记”既是异议人其子公司的商号,也是其主要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异议人及其子公司不可或缺的企业标志。在消费者眼中,其商标已成为选购休闲食品的一个“符号”。被异议人不但没有进行“避让”,还有意在相同类别的不同群组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动机明显“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侵犯异议人在先商标专用权及驰名商标合法权利,以及损害异议人商号权,此举必然扰乱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也是采纳我司的观点,在异议裁定中引用驰名商标相应条款。

发此案例,提供参考,希望有助于商标权利人,企业字号遭遇攀附,被人抢注商标时,能够懂得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