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首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75903178号“ZIJING JEWELRY”商标(第14类)
引证商标1:第4900367号“ZIJIN”商标(第14类)
引证商标2:第57016783号“ZIJIN”商标(第14类)
引证商标3:第6760228号“ZIJIN及图”商标(第14类)
【案件背景】
被异议商标“ZIJING JEWELRY”是由惠州市**首饰有限公司申请在“项链(首饰),宝石,耳环,首饰盒,手表,手镯(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钟,珠宝首饰,翡翠”商品上的商标。
被异议商标“ZIJING JEWELRY”,其构成可以明显的看出是包含两个部分:“ZIJING”与“JEWELRY”。其中,“ZIJING”并无明确的实际含义指向;而“JEWELRY”作为固有的英文词汇,在中文中对应的翻译是“珠宝首饰”,此术语为珠宝首饰行业的通用表达,故其在作为注册商标应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等相关领域时,显然缺乏显著性特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要素显然是“ZIJING”这一部分。
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的商标构成文字均仅为“ZIJIN”,而引证商标3则是由“ZIJIN”文字与图形元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其中图形部分是基于该文字的首字母“ZJ”进行形象化设计所得,二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对应性关系。同时,鉴于文字在商标认读过程中的优势地位,“ZIJIN”无疑是该组合商标的显著识别内容。因此,引证商标1至引证商标3在显著性识别文字内容均明显表现为“ZIJIN”。
被异议商标的显著性内容“ZIJING”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内容“ZIJIN”之间,仅存在细微的文字差异。在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方式等方面,两者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这种微小的差异在消费者的感知中并不显著,难以引起足够的注意,必然导致混淆误认的发生。甚至基于异议人“ZIJIN”商标本身已经建立的知名度的显著性事实,以及一般的商标注册保护规律,容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认为系同一主体,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联系,并导致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显然无法发挥商标识别性的功能性作用,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类似甚至相同的商品项目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二者构成了明显的近似商标。
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近似程度明显,且指定使用在类似的商品项目上,构成了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依据“商标应作为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真正来源的标识”的商标注册保护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与我国现行法律及其立法精神相悖。同时,鉴于引证商标已建立的市场秩序及其商标显著性的客观事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并不具有正当性。
故,异议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商标异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的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高度一致,且指定使用在类似的商品上,必然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形;
二、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知名商标的嫌疑,缺失了商事主体的所应当具有的诚实信用,意欲造成不正当的市场竞争,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不予被核准注册。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ZIJING”与异议人引证商标“ZIJIN”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03178号“ZIJING JEWELRY”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常明显“傍名牌”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异议人是大型的综合型跨国企业,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是金属矿产首饰行业的龙头企业。其引证商标“ZIJIN”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事实,并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作为同业竞争者的被异议人,对于产品销售业绩出色的品牌本身就具有较高的行业敏感性。被异议人出于提升自身产品市场占有率的目的,罔顾异议人长期努力所树立的商标与商品良好形象,恶意复制并模仿异议人已注册且使用多年的商标,此举不仅侵犯了异议人对“ZIJIN”商标的合法权益,更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表现出明显的不正当性,亦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我司之所以将本案作为案例分享,是希望提升大家尊重知识产权意识,以及品牌原创意识。也希望企业或个体能够加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好自身的商标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