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分享
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47315042号“”商标 (标样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图)
原异议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1、第5070808号“”商标(第36类);
2、第20138886号“”商标(第36类);
3、第21910998号“”商标(第36类);
4、第20138693号“”商标(36类);
5、第30800615号“”商标(第36类)
【案件背景】
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在第36类申请带有“紫金”字样的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此次在第36类又申请了第47315042号“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挂羊头卖狗肉”,企图蒙蔽审查人员以获取注册。然而代理人在监测过程中发现此案。故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被异议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获得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
申请人不服不予注册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复审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一个整体,具有较强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异议人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在金融事务上已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原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申请人并未恶意抢注其他主体的知名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的答辩理由:一是引证商标1-5的显著部分为文字的“紫金”,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二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文字均为“紫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上述服务与原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三是被异议商标虽然是公司的全称,但显著部分(商)字号即“紫金”,侵犯被申请人的知名的企业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之规定。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银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融资租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文字均为“紫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上述服务与原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复审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典型意义】
申请人抱着侥幸心理,妄图利用《商标审查标准》关于“企业名称字号+显著部分图形”的组合方式,提交申请。在第一阶段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但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了,结果是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不予以复审。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分析原异议人的理由和证据,维持了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从此案我们给一些企业一个“忠告”,申请商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要有打“擦边球”的想法。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