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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莱士”以美术作品的在先权对抗在后申请商标权

来源:www.fzhztc.com         发布时间:2023-07-03

59067763“小麦基及图形”商标异议案

异议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婷婷

被异议商标:59067763”商35

引证商标:第47063612”商标35

指定服务: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企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服务,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案件背景

异议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华莱士”系列品牌的商标注册人。“华莱士”是中国本土最大的一家集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西式快餐品牌,门店数量已超10000家,是中国品牌价值500强之一。“作为华莱士新一代的形象标识,与“华莱士”对应性极为明确,异议人不但为该图形申请一些列对应的注册商标,即引证商标,并于2020年3月,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2020年9月14日国家版权局核发国作登字-2020-F-01121093《作品登记证书》。品牌经过市场的推广,也已建立了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事实。

202202,我司在对“华莱士”商标例行监测的过程中,发现一商标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在商标第35类、第43类同时申请注册”,并已经通过商标局初步审理,予以公告。
      异议人委托我司,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对该两件初审商标提出商标异议。

 

【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上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甚至相同的服务项目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依《商法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3、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认为:

1、被异议商标“小麦基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企业管理辅助广告编辑”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063612号“华莱士WALLACE I BURGER&CHICKEN W及图” 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进行商业管理广告及广告材料分发(传单、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和样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

2、双方商标图形部分的设计风格、构图思路及整体外观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登记号为国作登-2020-F-01121093号《华莱士LOGO》作品登记证书、网络媒体对“华莱士WALLACE BURGER&CHICKEN W及图”商标宣传报道及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异议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华莱士LOGO》是异议人在先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该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其公开发表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方式及视觉效果上差别细微,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人在未取得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决定:59067763号“小麦基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的重点在于使用,通过合法合规的使用注册商标,可以让注册商标既扩大知名度,又能增强显著性。同时,对图形商标可以申请版权登记,可以尽早确定其的在先权利,在商标维权方面多有裨益。

  另外,本案启示一些别有用心的商标注册人:只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的市场使用为目的,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合法合规合理,才有可能真正获得注册通过。如果仅仅是通过商标注册流程,实则打着知名企业品牌擦边球的想法,最终都是徒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