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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被依法宣告无效案例分享

来源:www.fzhztc.com         发布时间:2023-08-03

申请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7类14856958”商标(将TIGER设计成数字)

被申请人名称:福安市京格电机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1、788593号 商标驰名商标

2、3495444号 商标(第7类)

3、3997050号 “商标(驰名商标)

4、8128069号  商标(7

 

案件背景

被申请人福安市京格电机有限公司,多次申请摹仿与申请人“TIGER”相近似的商标,经过行政审查和司法程序后,均被认定为近似商标,最终多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本案被申请人企图将英文“TIGER”设计成数字“71982”,妄图通过进行变形、变造等方法,以“打擦边球”的形式摹仿、抄袭引证商标“TIGER”,骗取审查员,以达到注册的目的。可见被申请人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性。


复审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88593号“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5444号“TI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97050号“TIGER 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28069号“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被申请人曾多次申请近似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1、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5年10月28日已远超过五年法定时限。

2、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曾多次申请“KIGER”、“KIGER 及图”等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审理范围,故我局将依据该条款对申请人此项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予以审理。争议商标虽由数字“71982”构成,但视觉效果与申请人的“TIGER”商标高度相近,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再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第3项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在第7类商品上提交了近50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多件包含与他人在电子产品、机电行业及其他行业领域内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驳回。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此种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1、被申请人看似申请的是数字“71982”的字形设计。实际上,被申请人是妄图通过进行变形、变造等方法,以“打擦边球”的形式摹仿、抄袭引证商标“TIGER”,可见被申请人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性;

  2、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5年10月28日,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五年时限,但基于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所以,即使商标注册下来,但注册的动机和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形式的,违反《民法典》和《商标法》诚信信用原则,最终都必须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