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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潘小小PANXIAOXIAO及图”商标驳回成功案例分享

来源:www.fzhztc.com         发布时间:2025-07-31

【基本案情】

本案商标申请人--镇远乐豆坊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其前身是清光绪5年(1877年)创办的青溪小小豆腐作坊,拥有100多年的豆腐制作经历,潘家祖上世代居住镇远县青溪镇,做豆腐为生。公司在生产发展过程中,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使用高效自动化设备和绿色制作工艺进行生产。公司旗下有综合养殖基地、青皮豆种植基地,解决了豆渣等生产下脚料的综合利用,形成了种、养、加循环利用的立体生态农业产业链。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公司获得颇多荣誉,申请人已经拥有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不仅是当地知名的豆腐生产企业,更是被评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贵州省扶贫龙头企业;贵州省科技型企业等。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从最初的第18235218号“”演化而来,申请商标属于第二代企业品牌。由中文“潘小小+PANXIAOXIAO”及“潘”的首字母“p”和“小小”字母“oo”(由于“小小”的首写字母“xx”,图形中黑色区域的x形状”,刚好两个“xx”,采用的两个“o”代替双的含义,巧妙地把xx隐藏在图形之中)组合而成,整体外形具有美观性和独创性,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由此可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设计,具有独特寓意的企业商标,符合《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的基本条件。

     本案商标局援引第15515164号“”商标(引证商标1)、第57847356号“”商标(引证商标2)来驳回申请商标。引证商标1“”作为抽象的数字“100”,从外形上看,还是可以看得出数字。引证商标2“”是纯数字+“向上箭头”组成,显著部分仍是数字“100”。

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外形、含义均不相同。申请商标“po”不是数字,系字母“po”设计成图形形式,和“潘小小”组合在一起,明显与两引证商标不同。因此,不会构成近似商标。

另外,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均为数字“100”,群组相同或类似,但能先后注册成功,说明贵局认为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之间不会构成近似。本案中,申请商标与这两个引证商标区别更大,显然更不会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贵局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查询,第15515164号(引证商标1)可能是闲置商标,该商标于2024年6月8日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当下仍在撤销的审查程序之中。鉴于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申请商标对申请人具有实际的使用需求,若引证商标1确实因未实际使用而被撤销注册,将不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产生影响。

 

【审理结果】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5164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05763号“100°及图”商标在呼叫及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到的商标程序,环环相扣!

申请人是当地知名的豆腐生产企业。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美观性和独创性,是申请人企业的核心文化标识,经过多年使用和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的对应关系,在食品行业尤其是豆制品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过调查该商标权利人并未在核准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属于闲置不用的商标,符合《商标法》关于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法律规定。于是我司建议申请人采取“撤三+驳回复审”的策略,来可以提高成功率。最后,引证商标1成功的被商标局撤销了,搬开了申请人商标注册的主要“绊脚石”,争取到核心群组初步审理通过。

发此案例,提供参考,希望有助于商标权利人,当商标被驳回后,除了直接提交驳回复审外,还可以结合撤三申请来提高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