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全球咨询热线:
0591-83716886
电话:18965084318
传真:0591-83716886
邮箱:postmaster@fzhztc.com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1—1309室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被依法宣告无效案例分享

来源:www.fzhztc.com         发布时间:2025-05-23

申请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7类38600058号“F/CASTRAKOREAECO”

被申请人名称:福安市****电器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1、 第4687388“ASTARA”商标(第7类)

               2、 7717105“ASTARA”商标(第7类)

               3、 7716878ASTRA”商标(7类

                                                   

案件背景

申请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拥有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是福安市的机电行业的龙头企业,旗下的“tiger及图形”商标是福安市首个中国驰名商标,且名下共有两件驰名商标,这在同行业中也是为数不多的荣耀,同时也是目前福安市拥有驰名商标的6家企业之一,可见申请人在当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被申请人与福安市**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机电有限公司、福安市***电机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即李*华,在大陆地区所注册的四家公司住所地均为福安市。显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区域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觊觎申请人“ASTARA”和“ASTRA”商标的影响力,企图复制、抄袭与引证商标相近似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而误买误购争议商标的产品,这将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的实控人李*华操纵多个公司采取标海战术,申请注册大量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具有影响力的企业标识高度近似的商标。只要审查员稍有不慎,有一、两个商标漏网,被侵权者又未监测到,则其傍名牌成功,即可使利用他人知名品牌推销其劣质产品,使侵权行为合法化,以注册商标的低成本获取大量收益。

长期以来,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大量摹仿、复制、拆分申请人驰名商标及其他商标的侵权行为不断进行维权,已有多件维权成功。

 被申请人将国家名称的英文“KOREA”隐藏于争议商标当中,企图在商标申请过程中蒙混过关,以取得该名称的注册。争议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并投入使用,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标有“F/CASTRAKOREAECO”商标的产品来源于“韩国”,对于其他同行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对于被申请人这种恶意抢注、攀附他人知名商标来牟利的行为,应该坚决打击,故,申请人委托我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含义、整体的外观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如被核准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市场的混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内容的规定,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2、被申请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性,多次摹仿他人的知名商标。长期以来,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大量摹仿、复制、拆分申请人驰名商标及其他商标的侵权行为不断进行维权,已有多件维权成功。本案争议商标F/CASTRAKOREAECO”显然是精心设计,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应当被宣告注册无效。
        3、争议商标“F/CASTRAKOREAECO”中的英文“KOREA”为“韩国”的国家名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

4、被申请人申请“F/CASTRAKOREAECO”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即诚实信用原则。若参与实际销售会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破坏稳定的市场秩序,损害市场各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1、争议商标中包含的“KOREA”可译为“韩国;朝鲜”,为外国国名,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件商标,其中包括“FIRMAN”、“SUM”、“SUMECGEN”、“SUM ECJINLING”、“SUMECFIRMAN”、“SUM ECELEPAQ”、“POWEROMEGA”、“CLEMAX”、“ELEPONGEN”、“SAMSONGEN”、“TIGERGEN”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恶意抢注商标的侵权行为。从现有的历史数据可知,被申请人长期大量摹仿、拆分同行业知名企业知名商标,或进行恶意变形、或添加前后缀进行抢注,只要审查员稍有不慎,有一、二个商标漏网,被侵权者又未监测到,则其傍名牌成功,即可使利用他人知名品牌推销其产品的侵权行为合法化,以注册商标的低成本获取大量收益。福安市****电器有限公司是侵权专业,利用商标注册以达到侵犯他人知名商标目的的害群之马。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不仅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更为重要的是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当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背道而驰。这里提醒我们的经营者必须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打假还需自身硬,坚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说“不”。

    所以,即使商标注册下来,但注册的动机和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形式的,违反《民法典》和《商标法》诚信信用原则,最终都必须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