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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类“TIGER FIERCE TIGER及图”商标撤销答辩案

来源:www.fzhztc.com         发布时间:2026-04-30

【基本案情】

4459027号“TIGER FIERCE TIGER及图”系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2类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陆地车辆用喷气发动机,陆地车辆传动马达,小型机动车,自行车发动机,陆地车辆引擎,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车辆防盗设备等商品上)。该商标系于2005年就已经提交申请,获得核准注册成功,就一直由该公司持有,正常使用中。

2025年03月06日,某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对4459027号“TIGER FIERCE TIGER及图”商标中的“机车”等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提交“撤销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的申请。答辩人委托我司负责全面处理该商标撤销案的相关事宜。

本案的答辩人是一家生产马达(陆地车辆)、电动机、发动机(电动自行车)、发电机、按摩器(椅)、婴儿车(机车)、电子产品、机床及各类机械电子工业产品的大型民营股份制企业。答辩人是我司长期合作的顾问单位,有专门的法务团队,负责该公司商标管理和维护方面,已经做好充分准备。答辩人非常注重日常对的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涉案商标TIGER FIERCE TIGER及图是答辩人重要的主商标之一,亦是答辩人极为重视并予以特别保护的品牌。对于涉案商标,答辩人不仅自己使用,而且允许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可以无偿使用涉案商标TIGER FIERCE TIGER及图进行商业使用,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同样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经过我司专业法务团队的探讨研究,向商标局提供的企业的荣誉证书、公证书及民事判决书、企业信息、展会合同及发票、产品手册、购销合同及发票、报关单等证据足以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并提交了专业的答辩意见,获得了商标局的认可,决定不予撤销。

【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4459027号第12类“TIGER FIERCE TIGER及图”商标在“1.陆地车辆用喷气发动机;2.陆地车辆传动马达;3.小型机动车;4.自行车发动机;5.陆地车辆引擎;6.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7.车辆防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机车;2.手推车;3.车辆轮胎”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代理点睛】

我司律师团队在认真研究案情后,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包括指导商标使用证据收集的方向、系统整理商标使用的各项证据材料,以及撰写并提交详尽的商标使用证据说明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典型“近似在先”的商标撤销案。经查询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5日,向商标局提交12类81105427“TIGER AUTO”商标注册申请,其选定的商品包括:汽车两侧脚踏板,车顶行李架,陆地车辆用车顶行李箱,汽车减震器,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汽车车轮,汽车保险杠,汽车底盘,后视镜,群组涉及1202;1211;该商标于2025年02月08日被商标局下发驳回通知书,而本案涉案商标于2025年03月06日被人提出撤三申请,恰好被撤的商品涵盖了该商标的全部商品群组。同日,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从这一时间链来看,明显是申请人新申请的商标与本案涉案商标1202;1211群组构成近似,被商标局驳回了,于是采取撤三+驳回复审的策略,企图让其81105427“TIGER AUTO”商标注册可以成功注册。

申请人为了一己私利,对答辩人正在使用中的TIGER FIERCE TIGER及图”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行为,系对法律“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的滥用,具有“撕名牌”的故意性。其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并非出于维护商标市场秩序的良好愿望,完全违背“诚实信用”这一帝王原则,增加答辩人人力和财力负担,搅乱商标市场秩序,法律不能纵容如此恶意的权利滥用。

庆幸的是,答辩人常年以来一直都是我司的顾问单位,接受我司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我司一直不遗余力地为答辩人公司提供商标的确权维权,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大量“撤销”商标案件的经验,能及时有效建议答辩人提供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证据,并且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这说明有专业知识产权法务团队做好品牌顾问服务,对于现在企业商标权利的维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