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福州商标复审就来和大家讲讲关于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的虚假证据问题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用是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媒介,商标通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联系,使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并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1]而市场上闲置的商标不仅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阻挡了真正有使用意图的人利用商标资源的机会,更无法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使闲置商标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因此,我国自1983年商标法开始就设置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撤销制度(下称“撤三”制度)以清理市场上闲置的商标。